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三)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四)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