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贺江两岸、公园、山体、滨水绿地、科研苗圃等重要绿地的绿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志牌。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