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约定自行拆除原有建筑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