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建设安全、乡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