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建设安全、乡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