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七星岩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七星岩景区内有关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