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