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或者历史建筑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必要的预先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期限为自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