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或者历史建筑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必要的预先保护措施。预先保护期限为自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