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按照规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及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前不得入库。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