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实施方案。保护实施方案应当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侧重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等。现状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应当控制核心保护范围的人口规模,有计划地引导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口向外分流,使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