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