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医药常识纳入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工作范围。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