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充分发挥民族医药资源优势,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