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城市山体保护各项工作,将城市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山体保护所需的经费,推进各部门建立城市山体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城市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城市山体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市山体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山体巡查、宣传等工作,设立保护标识。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山体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城市山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