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读者违反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损毁、丢失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读者违反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公共图书馆合理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暂停其读者证的使用权限。读者违反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予以劝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