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三十条有效省内的出版单位应当自正式出版物发行之日起30日内,将正式出版物不低于2册(件)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交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或者编印的内部资料。鼓励公民捐赠有价值的手稿及其他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受赠的,应当出具捐赠凭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