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馆藏纸质文献信息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纸质文献信息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纸质文献信息,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陈旧或者破损严重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纸质文献信息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纸质文献信息剔除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