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