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选民登记后,在本市范围内迁出的,在选民证后面注明,加盖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公章,选举日的前五日为截止日期;迁往外地的,收回选民证,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由外地迁入的,予以补登,发给选民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