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点,应当经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县城南环线、G352国道县城段以内区域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