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点,应当经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县城南环线、G352国道县城段以内区域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