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教育实施第十条有效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就读学校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父母应当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