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