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二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