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涉及既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对符合原规划要求建设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对不符合原规划要求建设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