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全市长城保护工作,加强对长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长城保护具体政策和措施。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落实长城保护政策和措施。

长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长城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