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墙体、壕堑、单体建筑、关堡、相关设施等文物本体和相关遗存,长城文化景观构成要素,其他与长城直接关联的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