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与长城精神和长城文化有关的长城博物馆、长城文物展览室、长城文化资料馆作为本市长城精神和文化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统筹开展宣传、展示、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