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因突发事由、设施检修、调整等暂停处理或者许可限期内需要终止分类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