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转运、县(区)分类处理的方式。鼓励、支持农村采用厌氧产沼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化处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渣)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