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作业车辆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不得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六)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
(七)不得拒收应当收运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