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环境优化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要求,设置体现发展综合质量效益和新发展理念的指标,并适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设置的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定位、发展任务、发展要求和工作重点,设置差异化指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