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可以分类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创新型项目。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