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环境优化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引导支持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培育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