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