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