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