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