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有效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