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有效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