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有效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