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有效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