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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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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有效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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