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