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有效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