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