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转供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