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发生干旱、咸潮等突发事件时,为保证居民生活优先供水,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性供水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