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因用户原因导致无法抄表时,供水企业可与用户协商选择下列办法之一计收水费:(一)上期用水量;(二)按最近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三)按去年同期用水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