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