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