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未知(-1)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模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促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发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